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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02 20:5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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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粤交〔2021〕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资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应践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打造数字铁路和智能铁路;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等,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全面实现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环保和社会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设计管理,以及招标投标、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等监管工作,参与、指导或组织工程验收等。

  县(区)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铁路有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投资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并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所属铁路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符合铁路行业相关要求且专业齐全的技术、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确保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协调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电力线路、电信光缆、广电线路等“三电”及管线迁改、社会稳定等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定测的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勘察工作和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要求。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可按照规定选择专业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核,并将施工图预算审查情况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选择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开工建设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或其上级管理单位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并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广东省自主运营的客运铁路项目应符合广东省治安和反恐怖防范要求,设计方案中应增加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铁路治安、消防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提前介入项目验收和运营接管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开通运营,办理维护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章 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物资材料采购等,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应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国家铁路地区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鼓励采用电子方式备案或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考核和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要合同履约信息。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省有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咨询、检测等参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按规定选择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申办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控,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项目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二十条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定期检查制度,重点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造价控制、资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

  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省和沿线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铁路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报建、质量监督、验收等由人防工程所在地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并按属地要求做好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淤泥渣土运输管理等工作。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应遵守铁路营业线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配合、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相关责任主体应尽快组织用地材料报批工作,依法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三电”和管线迁改等工作。

  建设单位在征收范围明确后应同步下达征拆资金,确保征拆任务与征拆资金匹配,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完成土地房屋征收、“三电”和管线迁改等工作,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落实管线迁改方面的规划、路由、资金及行政许可等工作,确保管线迁改过程中和迁改后的连续性、安全性及合法性。

  项目建设用地批复后,建设单位协助地方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完成留用地指标核定、选址、报批以及发布征地公告、用地结案工作以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等。

  第二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征拆、“三电”和管线迁改等重难点问题应先及时提交相应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广州都市圈、深圳都市圈和粤东城际铁路专项指挥部协调,经地方协调仍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重大工程(铁路)建设项目总指挥部或省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协助地方政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要符合铁路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区)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在静态验收前完成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包括市政(站前)广场、市政接驳道路(含消防车道)、公交站场、社会停车场、垃圾处理站以及给水、雨水排污管道等配建工程。以铁路车站红线为界,后实施方负责界面衔接方案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土地综合开发的,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协议,明确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规模、供应以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与铁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同步完成设计,相应的费用(不含红线外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并明确费用分担比例。

  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具备条件的主要铁路枢纽站点和重要站点应统筹建设多种交通方式融合的铁路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增设车站、扩大车站规模、调整线路敷设方式等引起变更设计的新增费用,由提出相应变更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牵头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可行后,双方签订出资协议并由变更提出单位出具银行保函,变更设计文件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会同沿线地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费用(含报批的各种税费和规费等,以下同)进行测算,经审核后纳入项目概算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分别列出各沿线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三电”及管线迁改等费用;其中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一般取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费用总额3%,并控制在4%以内;沿线市县(区)政府全额出资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可按各市县(区)确定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时与沿线地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三电”和管线迁改工作的范围、标准、数量、费用、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进度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之内,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调整规模手续。

  第三十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批复概算的,应及时进行阶段性调整,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审核后报原批复初步设计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过程中,因地方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增加的征地拆迁费用根据征拆协议明确承担方。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合理控制投资。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在对应的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按程序报原批复初步设计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执行相关规定,并在招投标阶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有关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定期组织审核,由投资建设主体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过程控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征地拆迁和各项价差调整等报批手续。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对实际发生的总费用进行清理,组织开展项目概算清理并编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工程竣工决算(清理概算)按程序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月度出资计划,项目资本金各出资方应按计划及时拨付资本金到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建设项目发生Ⅰ类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文件,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Ⅱ类变更设计且属于可调整合同价的,增减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增减投资在800万元(含)以下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投资建设主体负责明确办理相关变更设计事宜。属于不调整合同价的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批。

  变更设计可按照规定选择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I类、Ⅱ类变更设计的划分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以及铁路变更设计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内,由地方政府或运营接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新增工程可比照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并签订新增工程施工补充合同。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验工计价拨付工程价款,严禁超拨和拖欠工程款;严格农民工工资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五个阶段。

  静态验收原则上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牵头组织,并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静态验收应成立项目静态验收组织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展静态验收工作。

  动态验收由运营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并会同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共同组织实施。动态验收应成立项目动态验收组织机构,按规定开展动态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初步验收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省市相关职能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成立的项目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运营安全评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开通初期运营。

  第四十二条正式验收原则上在项目通过初步验收一年后进行,按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

  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程档案移交等工作。

  工程档案编制和管理、验收等执行国家、省及行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省委托审批)初步设计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具体管理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联合批准的路省合资项目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执行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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