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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02 08:1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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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

粤交〔202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港航集团: 

  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31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wps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部、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允许全省水运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文本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对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加强对承包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监理人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加强对分包人施工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除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 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初步明确。

  投标文件未列入或承包合同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分包。

  第十 承包人应在选择分包人前制定分包方案,明确分包人的资质、业绩、设备、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要求,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开展分包工作。

  第十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另外需要租赁主要施工船舶、机械的,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租赁。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鼓励承包人以招标、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样式可以参照《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廉政、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要求。

  第十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分包合同不免除发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 分包合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审批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附含单价、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填写《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情况、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信息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通知承包人,同时报发包人。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三)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及时审核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并建立《水运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3)。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批。

  (四)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审批。

  (五)分包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廉政、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等报承包人审查。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分包人因违法违规操作,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请审批时向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分包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审批通过,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 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可以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样式可参照《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4),及时将劳务合作合同及劳务合作人的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并建立《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表》(见附件5)。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章  分包行为管理

  第二十 禁止将承包的水运工程进行转包。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水运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水运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水运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人承包的行为。

  第二十 禁止将承包的水运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水运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水运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承包人将水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水运工程再分包的。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的,发包人、监理人应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并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

  (五)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非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租赁后提供。

  (六)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七)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单位的,或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八)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将施工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九)承包人将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十)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违反施工承包合同,不满足施工承包合同相应要求的。

  (十一)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

  (十二)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十三)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十四)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应由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十五)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十六)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十七)承包人未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的。

  二十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按规定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规定报发包人备案。

  当出现分包人、劳务合作人的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合理诉求问题时,承包人督促分包人、劳务合作人及时支付,直至承包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并在支付分包人、劳务合作人工程款时扣除相应款项。如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的,由发包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扣除相应款项。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运工程施工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及违法劳务合作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分包实施管理

  第二十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第二十 承包人应当派驻相应的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

  分包人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应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人和承包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三十 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等。若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等,必须重新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

  三十一 分包人提供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证件齐全,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照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 对于主要施工船舶租赁的,承包人需要安排施工技术人员、驻船代表对租赁船舶进行全过程施工管理;配套辅助的施工船舶,承包人要尽到监管的责任。

  第三十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相关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第三十 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各级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对分包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

  第三十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支付分包人进度款。分包进度款应当通过分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分包进度款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第三十 承包人委托银行代发分包人人工工资,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第七章 信用管理

   分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应责成承包人妥善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评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作出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管理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十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劳务合作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

  发包人,是指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承包人选择完成某专项工程的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格的劳务施工企业 。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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