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2019〕9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港务局:
为顺应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沿海港口、所有对外开放港口以及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其他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服务,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具体收费规则比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取消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拖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收费标准见附件 1、2,港口经营人
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
体收费标准。
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
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
等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
制定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
单位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三、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
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
入港口作业包干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
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
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
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
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
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
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
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
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
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
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实际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上述规定
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不得单独设
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
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四、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
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
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
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
且应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五、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
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
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做好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联动
机制,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
录(2018 年版)〉的通知》,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核定其行
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七、本通知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 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航行省内内河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2.航行省内内河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8月 22 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