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午,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分别介绍《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就节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答记者问。发布会由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主持。
张再刚介绍,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排节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监测排查,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截至目前,全国共有4420万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二是会同财政部提前下拨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041.62亿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需求。三是督促地方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为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四是部署地方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五是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努力降低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明确对受疫情影响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暂缓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六是指导北方地区实施冬季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据统计,黑龙江、辽宁等地累计发放取暖补贴超过18亿元。
为确保困难群众安心过年、温暖过冬,张再刚表示,民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安排,采取有力举措,落实落细各项救助保障政策。指导各地扎实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强化督促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对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国务院关于优先安排、打够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资金的要求落到实处。
倪春霞介绍,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执行过程中,父母失联认定是个难点,影响了部分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三种认定方式:一是先报案,公安部门接警处置查找,出具查找情况回执单;二是对公安部门难以出警处置查找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三是对其他复杂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即村(居)提方案,乡镇(街道)查验,最后由县级儿童保护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另外,还拓展了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有政策规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同时加强监护指导,给予儿童和家庭更多关心关爱。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情况复杂、头绪繁多,很容易发生发现不及时、发现不报告、发现后多头报告、报告后无人受理等问题,倪春霞表示,《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报告主体,解决“谁报告”问题;明确报告受理主体,解决“向谁报告”问题;明确报告方式,解决“如何报告”问题;明确安置照护主体,解决“谁来照料”问题。
关于去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的民政部门职责,倪春霞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研究制定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监护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李波在发布会上介绍,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志愿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民政部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支持下,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制定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如何管理作出规定,为更多爱心人士投身志愿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李波指出,为确保志愿者拥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从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原则、记录内容、查询机制、志愿服务记录纠错机制、信息汇集机制、社会监督和抽查机制、法律责任七个方面作出规定。
针对谁可以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问题,李波指出,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即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上述法人组织需要根据“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依法为志愿者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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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