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
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珍惜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有序做好救助管理求助接待工作,明确在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未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继续放宽到14天。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等中、高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和无法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继续严格落实入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的规定。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在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对能够证明14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且无相关症状的求助人员,可不再进行14天的入站隔离观察。
通知明确,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有序恢复辖区内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接送返回服务,规定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的,仅限于目的地和途经地为低风险地区,北京市按照首都防控政策要求,适时开展受助对象接送返回工作。要求执行接送返回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申报、维护健康码等个人健康信息,送返前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流动,并根据情况确定返回后的防控措施,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重返岗位。
通知要求,要有序衔接做好与受助对象亲属或所在单位以及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接,积极联系亲属或单位来站接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不能接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确需接送、最少中转”原则,配备限于必需的护送或接收人员分批分次开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达车次的地区“点对点、一站式”执行接送任务。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立足民政职能,发挥救助管理制度优势,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务工不着等原因造成外地群众滞留在本地、正在流浪乞讨的要应救尽救,提供临时住宿、饮食等帮助。有条件地区的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对救助的外地滞留人员中有就业意愿的,可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转介帮扶。
相关链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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