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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

2020-02-17 15:07:47 来源:国家民政部 阅读次数: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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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慈善募捐(以下简称募捐)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发布指引如下:

  一、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

  二、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管理募得款物。开展募捐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四、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五、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在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合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重点支持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

  六、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一线,防止捐赠款物积压。

  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的定向捐赠物资,按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八、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采取审核捐赠协议、查验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中文域名:“慈善中国”,网址:cishan.chinanpo.gov.cn)或相关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了解募捐主体的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等情况,合理选择参与慈善项目。如发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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