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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2020-02-10 09:18:56 来源:国家民政部 阅读次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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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有效应对近期各地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下发通知,发布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并就做好落实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要督促指导每家养老机构应知应会、逐项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属地相关防控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示范性养老机构作用,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帮助防控力量薄弱机构,齐心协力,共渡难关。要将基层精力最大限度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线,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针对春节后回家的老年人返院、工作人员返岗及疫情防控新形势,《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出入管理,保障刚性服务需求。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院的春节回家老年人、拟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疑似症状等《指南》禁止进入的情形,可经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农村幸福院等)原则上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对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等刚需群体,经与家属协商一致,在安全防护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保障作用,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接收入住养老机构。

  针对养老机构人员密集、老年人易感病毒的特点及前期各地防控情况,《通知》强调要严防养老机构成为群体性感染爆发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养老机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紧缺和医疗资源不充分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精确掌握,第一时间向辖区联防联控机制反映,协调建立养老机构内感染病人救治绿色通道,给予相应防控物资和防控技术支持。养老机构出现疫情的,辖区民政部门要即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迅速收治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将密切接触者转入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并协调疾控机构开展病毒消杀等工作;情形严重的,要将该养老机构按照集中隔离点标准进行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此次发布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较第一版,重点作了两方面调整:

  一是完善了养老机构出入管理。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感染”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老年人刚性服务需求,第二版进一步规范了可入情形,明确了禁入情形。特别是针对节后返院、节后返岗、新收入住等突出问题,作出规范。明确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进入:(1)15日内在湖北疫区逗留经历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无上述情况的,可在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或返岗。

  二是明确了疫情处置基本要求。针对入住老年人疾病诊疗,老年人出现疑似症状,老年人或工作人员被判定为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治愈返院或返岗等情况,分类作出规范,防止养老机构出现交叉感染。明确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隔离观察。

  此外,第二版《指南》作了调整完善,由第一版45条措施优化为第二版34条。民政部将第二版《指南》内容纳入了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各地、各养老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精准防控提供了信息支撑手段。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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