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按照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要求,现将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时完成提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制订公布本地区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全面摸排集中供养需求。各地要全面摸排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照料护理人意见,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落实情况,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要及时安置到位,确保不漏一人。
三、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按照新标准实施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2023年新纳入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各地要确保基本生活供养金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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