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2〕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合理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
(一)落实低保认定条件。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文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落实应保尽保。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按户纳入低保;符合单人保的,按人纳入低保。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家庭成员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
(二)落实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优化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对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适当扣减。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主动向乡镇(街道)申报退出并核实的低保家庭,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特困、低边、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相应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完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一)落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各地应制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专项救助范围和救助比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二)畅通基本生活救助转办衔接的渠道。对符合低保、特困等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及时协助申办;对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按程序取消。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的对象,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
三、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制度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各地要制定急难救助实施细则,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落实“分级审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不定期开展走访,在辖区发生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期间集中排查,及时发现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要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纳入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预防因灾返贫。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继续采取“铁脚板+大数据+小线索”的方式,将日常走访摸底、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定期集中摸排相结合,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主动发现救助需求。要依托基层组织、发动基层力量,建立以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双百”社工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主动发现队伍,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村(社区)级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遇困情况,走访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要重点关注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但不符合条件、近期退出社会救助的人员或家庭、纳入返贫致贫监测人口、受疫情灾情影响比较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
(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使用信息系统开展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全部经过信息化核对。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调查机制,及时办理外地发来的入户调查协查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信息平台,主动获取困难群众救助线索和诉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多维动态监测指标体系,赋分结果采用红、橙、黄、蓝等颜色信号划分4档预警等级,乡镇(街道)分别于3、5、7、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办理;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推送信息,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五、优化办理流程
(一)简化申请材料。推行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即“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做法。申请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除“一证一书”外,乡镇(街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证明。申请人的其余个人信息由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二)落实办理期限。各地要严格落实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信息核对、启动家庭生活状况评估、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积极推动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或者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先行临时救助,基本生活临时遇到困难的公民和港澳居民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统筹各种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形成改革整体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督促所辖县(市、区)启动协调机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个案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四)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深入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现全省社工站(点)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充分发挥“双百”社工、志愿者等作用,落实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明确职责,零距离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服务。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代章)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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