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9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提标,足额补发。各地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摸清底数,应保尽保。各地务必摸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底数,将集中和分散供养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照料护理服务情况等信息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报送和动态管理。要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要优先集中供养。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7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