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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2020-02-20 11:18:23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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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发〔202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地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

  三、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各地要按规定时间制订发布并补发,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附件: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docx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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