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 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 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六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七条 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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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