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
【注音】xíngzhèngqǖyǜjièxiànjièzhāng
【释义】是指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2008年8月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