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以及民政部的要求,现将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一)报批程序
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迁移方案,请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人口密度。
(2)地级市经济社会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等。
(3)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市政建设情况、交通通讯情况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情况。
(4)现驻地存在的问题、搬迁的理由及必要性,搬迁方案,搬迁经费,拟迁入地水文地质条件的说明。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附件包括: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省建设部门关于政府驻地迁移及城市规划情况的说明;省国土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省水利部门关于新址防洪、水量水质情况的说明;省地震部门关于新地址地震地质情况的说明;省级财政部门关于搬迁经费说明(包括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经费的筹集渠道和落实情况)。
(2)迁移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驻地迁移的意见。
(3)附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二、地级市更名
(一)报批程序
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更名方案,请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
(2)地级市经济社会情况: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产业布局,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交通通讯条件等基础设施情况,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情况,教育、卫生、科研、文体事业发展状况。
(3)现名称存在的问题、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更名方案,干部群众对更名的意见。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示附件包括:
(1)县(市、区)人民政府、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更名的意见。
(2)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地级市行政区划图。
三、县(市)改区
(一)报批程序
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人口密度。
(2)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经济社会情况: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产业布局,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交通通讯条件等基础设施情况,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情况,教育、卫生、科研、文体事业发展状况。
(3)现行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方案及涉及调整单位对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附件包括:
(1)调整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2)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说明。
(3)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地级市行政区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一)报批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迁移方案,请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及拟迁移政府驻地的县(市、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人口密度。
(2)地级市及拟迁移政府驻地的县(市、区)经济社会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等。
(3)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市政建设情况、交通通讯情况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情况。
(4)现驻地存在的问题、搬迁的理由及必要性,搬迁方案,搬迁经费,拟迁入地水文地质条件的说明。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附件包括: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省建设部门关于政府驻地迁移及城市规划情况的说明;省国土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省水利部门关于新址防洪、水量水质情况的说明;省地震部门关于新地址地震地质情况的说明;省级财政部门关于搬迁经费说明(包括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经费的筹集渠道和落实情况)。
(2)迁移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驻地迁移的意见。
(3)附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五、县(市、区)更名
(一)报批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更名方案,请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
(2)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区)经济社会情况: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产业布局,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交通通讯条件等基础设施情况,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情况,教育、卫生、科研、文体事业发展状况。
(3)现名称存在的问题、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更名方案,干部群众对更名的意见。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示附件包括:
(1)调整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更名的意见。
(2)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地级市行政区划图。
六、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更
(一)报批程序
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人口密度。
(2)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经济社会情况: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产业布局,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交通通讯条件等基础设施情况,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情况,教育、卫生、科研、文体事业发展状况。
(3)现行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方案及涉及调整单位对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附件包括:
(1)调整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2)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说明。
(3)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地级市行政区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七、县(市、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一)报批程序
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1)地级市及拟调整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第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2)现行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附件包括:
(1)调整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2)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说明。
(3)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地级市行政区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八、乡镇的设立和撤销
(一)报批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②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①拟调整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
2.地级市人民政府
(1)请示
①调整涉及的县(市、区)、乡镇的基本情况。
②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对县(市、区)调整方案的意见。
(2)请示附件:一整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九、镇改设为街道办事处
(一)报批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其中建成区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情况,交通、通讯、教育、卫生、科研、文体事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情况、自来水普及率、道路铺装率。
②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①拟调整镇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
2.地级市人民政府
(1)请示
①调整涉及的县(市、区)、镇的基本情况。
②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对县(市、区)调整方案的意见。
(2)请示附件:一整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十、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一)报批程序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迁移方案,请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转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②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市政建设情况、交通通讯情况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情况。
③现驻地存在的问题、搬迁的理由及必要性。搬迁经费及迁移方案。
(2)请示附件
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县建设部门关于政府驻地迁移及城市规划情况的说明;县国土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县水利部门关于新址防洪、水量水质情况的说明;县地震部门关于新地址地震地质情况的说明;县级财政部门关于搬迁经费说明(包括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经费的筹集渠道和落实情况)。
②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驻地迁移的意见。
③附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
2.地级市人民政府
(1)请示
①调整涉及的县(市、区)、乡镇基本情况、拟迁入地基本情况。
②现乡镇驻地存在的问题,驻地迁移的理由及必要性,对县(市、区)调整方案的意见。
(2)请示附件:一整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十一、乡镇更名
(一)报批程序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更名方案,请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转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②现名称存在的问题、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干部群众对更名的意见。
(2)请示附件
①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部分村(居)委会和干部群众代表对更名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
2.地级市人民政府
(1)请示
①调整涉及的县(市、区)、镇的基本情况。
②现名称存在的问题、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对县(市、区)更名方案的意见。
(2)请示附件:一整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十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一)报批程序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上报材料格式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等。
②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①调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
2.地级市人民政府
(1)请示
①调整涉及的县(市、区)、镇的基本情况。
②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对县(市、区)调整方案的意见。
(2)请示附件:一整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十三、要求
(一)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要符合行政区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命名、更名方案还要符合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各级政府文字材料中有关数据要准确、一致。人口指标以公安部门最新人口统计资料为准,经济指标最新统计年鉴资料为准。
(三)请示附图制作要规范。行政区划图为8开彩色示意图,能反映调整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图中标绘图廓内和图廓外两部分:
图廓内标绘的内容:本级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界线(在本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内,下一级政区用对比明显的色块区别表示);本级、下一级政区名称和政府驻地;周边政区名称;主要道路、水系;图例。
图廓外标绘的内容:图名、制图单位、制图时间、图的性质(只作为调整行政区划的依据,不作为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依据)。
(四)附件中各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均须使用原件并加盖该人民政府公章,附图需加盖制定调整方案的人民政府公章。
(五)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政府二份,抄送省民政厅二份。此外,还要向省民政厅提供请示和请示附件中附图的电子版一份(请示为doc格式的word文档,附图为jpg格式)。
(六)民政部门是主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拟上报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审核把关。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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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