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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办函〔2018〕217号
有关试点县(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要求,省厅在各试点单位梳理公开事项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明确的原则,制定了《民政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民政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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