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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民政厅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的函

2015-11-26 16:58: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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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5〕1644号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粤府管〔2015〕15号)要求,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报送给你们。

  专此函报。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26日

广东省民政厅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政厅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5〕30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分工

  厅直属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厅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由厅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厅直机关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台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是各用能单位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费原始信息的帐册,主要记录用能单位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的逐月(年)消费量及费用。各直属单位须逐月按时填写,逐年建册。

  (二)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直属单位填写、上报。

  (三)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各直属单位填写、上报后,由厅办公室汇总、填写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各直属单位按季度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并于次季度前15日内通过网络报送厅办公室,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电子版和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同时报送厅办公室。

  (二)各直属单位每年应更新本单位《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并于1月15日前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汇总后通过“公共机构名录库”软件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数据分析

  各直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季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直属单位应半年对本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应及时对机关和直属单位报送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价,形成总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六、数据安全管理

  各直属单位应做好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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