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办字〔2013〕3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扎实推进厅直属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厅直机关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廉政风险预警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广东省民政厅廉政风险预警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扎实推进厅直属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预警,是指对厅直属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错误苗头、错误倾向进行分级警示提醒,预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直属机关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密切配合。
第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六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积极做好廉政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时作出风险预警。
第七条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范围:
(一)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评审、行政处罚、执纪执法情况;
(二)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物业出租、资金分配情况;
(四)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五)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班子成员及其部门负责人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情况;
(九)其它方面情况。
第八条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途径:
(一)信访举报和投诉、案件检查、政风行风评议、联系服务群众信箱;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四)专项检查、责任审计和电子监察;
(五)明查暗访、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
(六)其它途径。
第三章 预警级别
第九条 廉政风险信息按照表现形式、发生几率、危害程度的轻重,由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黄色)和三级预警(蓝色)等风险预警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预警:
(一)对重大事项不按决策程序和规定决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行使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危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严格,选拔过程不民主、公开,导致用人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坐支专项资金的;
(五)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物业出租等领域违规操作,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
(七)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单位管理混乱的;
(八)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岗位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群众反映较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予以监察建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预警:
(一)不按决策程序和规定决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行使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危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补助的;
(四)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期限实施公开,规避社会监督的;
(五)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物业出租等经济活动中,程序不严密,环节不完整,存在管理漏洞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涨浪费,或接受监管服务对象馈赠、宴请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吃拿卡要,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八)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等次,或不称职的;
(九)其他需要预警质询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预警: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行使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二)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财务账目管理混乱的;
(三)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不重视,部署、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到位的;
(五)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基本称职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七)反腐倡廉制度不健全的;
(八)其他需要预警告知的情形。
第四章 预警处置
第十三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向预警对象发出《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见附件)。《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应当写明预警事项、整改期限和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一级预警(红色),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及时作出处理,落实整改,并将有关处理、整改情况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五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一级预警,可采取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帮助和督促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必要时应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二级预警(黄色),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行为,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及时作出处理,落实整改,并将有关处理、整改情况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七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二级预警,可采取重点谈话、诫勉谈话、责任追究以及专项检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三级预警(蓝色),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及时作出处理,落实整改,并将有关处理、整改情况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三级预警,可通过谈话提醒、函询质询、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位。
第五章 预警监督
第二十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的监督,会同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进行实时监控,掌握动态,分析研判,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廉政风险预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预警对象所在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对预警对象风险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反馈预警通知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纳入各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中,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廉政风险预警、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单位、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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