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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3-09-17 09:49: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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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办字〔201330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厅领导的指示,为进一步精简会议,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减少工作中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杜绝“会海”给基层工作造成疲惫,在严格落实《广东省民政厅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粤民办〔2013〕12号)的基础上,对我厅精简会议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减少会议数量。年只召开一次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各业务处室局原则上不再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条  进一步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时间不超过半天。

  第三条  进一步创新会议形式。提倡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进一步减少会议讲话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传达上级精神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典型发言不超过5个,每人不超过8分钟。

  第五条  进一步简化会议程序。会议不安排主持词、不层层介绍参会领导、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

  会议一般不安排讨论,确需安排讨论的,须精心设置议题,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讨论效果。

  第六条  进一步严控会议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列支。会议一律不制作背景板会场不摆放鲜花,不发放笔和笔记本,减少会议材料印发。

  在广州市召开会议,广州地区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

  会议一律不安排宴请,不安排外出考察活动,不安排合影,不得发放纪念品、土特产等。

  此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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