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办字〔2013〕29号
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民政厅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对我厅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厅机关公务车辆在节假日期间(指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和节假日)要统一停放在厅大院停车场,车辆钥匙交车队值班员保管。
二、各处(室、局)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须提前填写《广东省民政厅用车申请单》,经业务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无法提前申请的,须电话请示业务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使用,事后应及时补办用车手续。使用厅机动车辆的,须报分管行政办的厅领导审批。厅领导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由厅行政办统一办理派车登记使用手续。
三、厅机关公务员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向厅直属单位借用车辆。
四、处罚办法:
(一)凡违反规定公车私用1次的,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告诫谈话;
(二)凡违反规定公车私用2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三)凡1年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补充规定从2013年9月17日起执行。厅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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