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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新闻报道和信息奖励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分标准》的通知

2009-08-20 15:16: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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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报道和信息奖励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分标准》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报道和信息奖励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民政宣传、信息工作,充分调动民政干部职工、新闻工作者及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民政新闻报道、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民政部门的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促进我省民政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一)省、部级以上报刊(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新华社通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工作》和《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杂志、《广东民政》杂志等)采用的新闻稿件、调查报告、典型经验及理论文章。

  (二)省以上电视台、电台(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东电视台、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等)播发的稿件。

  (三)省、部级以上信息刊物(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信息》、民政部办公厅《民政工作通报》、《民政信息参考》、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粤办信息》、《广东信息》、《业务通讯》等)所采用的信息。

  (四)各主要网络媒体(主要包括人民网、新华网、南方网、民政部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厅门户网站等)采用的信息。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主要是我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同时对新华社、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广东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表或播发有关民政工作重要稿件的记者(重要稿件是指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新华社通讯》刊登的稿件,在《人民日报》刊登的新闻稿件;在《南方日报》A版刊登的新闻稿件;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广东省电视台《卫视新闻》、广东人民广播电台节目中播发的新闻)给予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一)报纸类

  一等奖:一版头条和报眼新闻稿件;一版5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二版或其他版头条8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二、三、四版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或调查报告;《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新华社通讯》采用的各类稿件。

  二等奖:一版300-500字的新闻稿件或一版配文字图片;其它版面8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或15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专题评论。

  三等奖:一版300-400字,其它版面5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配文字图片或1000-1500字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专题评论。

  (二)刊物类

  一等奖:《求是》杂志采用的稿件;《中国民政》、《中国社会工作》、《南方》杂志采用的2000字以上的稿件。

  二等奖:《中国民政》、《中国社会工作》、《南方》杂志、《广东民政》采用的1500字以上的稿件。

  三等奖:《中国民政》、《中国社会工作》、《南方》杂志、《广东民政》采用的1000字以上的稿件,成组图片。

  (三)电视台、电台类

  一等奖: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播出的新闻:在广东电视台《卫视新闻》中播出并上题要的新闻;

  二等奖:在广东电视台《卫视新闻》中播出的新闻;在广东电视台播出的10分钟以上的民政专题片;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中播出的新闻;在广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栏目中播出的200字以上的新闻。

  三等奖:在广东电视台《卫视新闻》中播出的口播稿件或在其它栏目中播出的5-10分钟的专题片;在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其他栏目中播出的200字以下的新闻。

  (四)信息类

  一等奖: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信息》采用的信息;民政部办公厅《民政工作通报》、《民政信息参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信息》、《广东信息》、《参阅资料》等采用且部、省领导作了专门批示的信息。

  二等奖:民政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三等奖:人民网、新华网、南方网、民政部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等采用的我省民政工作信息。

  四、奖励标准

  (一)报纸、刊物类,电视台、电台类: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二)信息类:一等奖3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五、评奖办法

  (一)每年年终考核前,由参与评选单位将有关稿件送厅办公室初审,厅考评小组审定。

  (二)送审的稿件须提交有关报刊的原稿和复印件各一份(评审后原稿退还);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稿件以《用稿通知单》为送审及评奖凭据。

  六、其它事项 

  (一)获奖的稿件必须是年度内发表或播发有关正面宣传我省民政工作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稿件。

  (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分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民政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经研究,制订如下计分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厅办公室将每季度对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在《广东民政简报》上进行通报,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表彰年度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信息员,并给予一定奖励。

  一、基础分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每季度报送政务信息(含简讯)满15条即可得基础分30分。不够15条的,按每条1分计;超过15条的不再加算报送分。

  省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每报送1条信息,可得2分。

  二、加分标准

  被采用的政务信息根据采用条次予以加分,被重复采用的信息可累计加分。

  1.被《广东民政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采用的网摘信息每条次加2分;政务工作信息每条次加5分;调研信息每条次加10分。

  2.被《广东民政简报》采用的简讯每条次加2分;工作动态、情况通报每条次加4分;经验交流、调研报告每条次加10分。

  3.被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刊用、转报的(通报时分别用“B”“W”“F”标明)一般政务工作信息、网摘等每条次加10分,调研信息、调研报告、经验材料等每条次加20分。

  4.被采用信息有厅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次加10分;有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次加20分;被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采用上报中办、国办的,每条次加30分,有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次加40分。(通报时用标明)

  三、扣分标准

  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瞒报、迟报、漏报信息的,每次扣10分,省厅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厅年度通报两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因迟漏瞒报信息致省厅被上级通报的,每次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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