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纪发〔2009〕16号)精神,结合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纪发〔2009〕16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就我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直属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1、动员部署(6月5日前)
厅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厅直机关治理“小金库”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厅直机关治理“小金库”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出台“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厅信息网站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保障奖励措施。
厅各处室(局)主要领导对本处室(局)治理“小金库”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厅直属各单位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开展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
2、自查自纠(6月5日-6月15日)
(1)厅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逐一对照本方案中“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进行自查,不走过场。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2)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厅直属单位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召开厅直机关治理“小金库”工作专题汇报会,听取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尽量将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3)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厅各处室(局)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厅直属各单位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2),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于6月12日前报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厅直机关治理“小金库”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等,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接受省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10月20日)
按照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我厅进行重点检查。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厅直属单位将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
1、有隶属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的单位;
2、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
3、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4.自查自纠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重点检查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三)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0月20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各单位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厅直属各单位在全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送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厅机关及厅直属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按照党纪国法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领导,厅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今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治理“小金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厅直属各单位要尽快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步骤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向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做好宣传发动
厅直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板报、公示栏等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营造关注和支持“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执行纪律
厅直属各单位要公布厅治理“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厅监察室要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同时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根据省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 -5%的奖励,奖金最高为10万元,由省财政负担。
厅受理直属单位“小金库”案件的举报电话:020 - 83319229,举报电子邮箱:mzt_jcs@gd.gov.cn。
附件:
1、广东省民政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3、填表说明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广东省民政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 洪 省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叶秀仁 省民政厅副厅长
骆招群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陈 奇 省民政厅计财处处长
周惠明 省民政厅监察室主任
刘平波 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郭付合 省民政厅人教处处长
张元醒 省民政厅党委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计财处。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叶秀仁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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