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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6-10-19 00:00: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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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办〔2006〕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省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安排,我厅将于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启用省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省监察厅正式对我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监察。为确保我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施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 建设行政电子监察系统,是实施民政 “ 阳光行政审批 ” 的一项全新工作,是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的需要,是创新民政工作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各处室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性,高度负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不断 提高民政工作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规范业务办理程序。 我厅现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0 项(非行政审批事项 13 项,省已明确明年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有关处室局要按照省监察厅要求的业务办理过程的五个环节,即: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将本处(室、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逐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人员,分工负责,严格规范办事程序。某项审批的五个环节原则上由不同工作人员分别操作,至少应由三人共同办理。由处长(主任、局长)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分管副处长审核;由厅领导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处长审核。

  三、要积极使用民政业务统一软件。 省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是通过厅业务信息系统自动向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传递信息,在网上进行电子监察。 有关处室处局的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必须在民政业务统一软件中统一录入办理,不得在系统外另建系统或纸质传递,规避监督。 10 月 30 日是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我厅监察开始时间,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局要在 10 月 25 日之前组织人员录入业务办理信息,确保信息有效上传。省电子监察办技术人员将于下星期对我厅技术管理人员和业务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另需要进行民政业务统一软件培训的处室局,可与厅信息中心联系培训及上门技术指导服务。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各有关处室局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要确定具体责任人,明确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环节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内部层级监督管理制度,并于 10 月 25 日 前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五个环节的具体工作人员名单、职务情况报监察室。要严格按照各项业务规定的办事时限,在限定时间内办结,不得拖延超时。厅已把此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按省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超期限审批、违规审批等,被省电子监察系统 “ 黄牌 ” 或 “ 红牌 ” 警告的,要追究有关处室局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 “ 一票否决 ” ,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行政审批项目

 

             二 〇〇 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广东省民政厅行政审批项目

  一、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二、建设公墓审批;

  三、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团的申请筹备和成立登记;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筹备成立 60 个工作日、申请正式成立 30 个工作日)。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0 个工作日)。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0 个工作日)。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0 个工作日)。

  四、经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60 个工作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30 个工作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30 个工作日)。

  五、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业资格核准;

  六、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60 个工作日)。

  (二)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20 个工作日)。

  (三)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20 个工作日)。

  七、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 20 个工作日);

  八、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 ( 20 个工作日)

  九、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福利机构审批。

  十、行业协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据是《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

  (一)行业协会成立登记(申请筹备成立 30 个工作日、申请正式成立 30 个工作日)。

  (二)行业协会变更登记( 30 个工作日)。

  (三)行业协会注销登记(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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