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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政策解读

2019-04-25 17:10:5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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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社会工作人才是国家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目前,全省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达8.2万人,约占全国持证人数的1/5。民政部自2014年起评选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我省共8人入选,约占1/10。山东省、福建省、厦门市等也开展社会工作人才的表彰激励活动。尽管我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较大,但社会工作人才的流失率较高。根据2018年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调研报告,一线社工流失率高,大多数一线社工从业时间不足3年。为增强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激励社会工作人才扎根基层为困弱群体提供专业服务,拟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2018年,省委办省府办印发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提出,“遴选支持一批高级社会工作人才,创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组织,评选社会工作优秀案例,并予以奖励”。

  (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活动”。

  三、文件的特点和创新点

  (一)突出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导向。

     《办法》明确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必须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学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员不参加遴选,突出了社会工作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专业和职业特点,有利于引导社会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群众。

  (二)突出注重实绩、专业引领的导向。

  《办法》明确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应能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为广东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对社会工作者工作实绩和服务成效的考量,遴选出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四、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遴选条件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必须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参选当年仍在岗,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学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员不参加遴选。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应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且持有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6年,且在广东服务累计不少于4年。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工作在粤东西北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从事一线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可以适当倾斜。

  (二)表彰额度

  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当年由省民政厅给予10万元(税前)奖励。对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含由广东推荐并评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从获评次年起,每年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对仍符合《办法》第二章且当年作用发挥较为突出的,择优选取不超过8人,经省民政厅审定并公示后,继续给予奖金奖励,但每人累计获得奖金奖励次数不得超过5次。


链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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