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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20-04-30 12:47:3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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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412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陈莲等代表提出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民营资本建设院外延续护理规范化病房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明确了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程序和资金安排。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委托或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或民间组织的方式,引入专业机构承接服务,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培育了一大批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广州市自2016年起每年专门安排1000万元开展为老服务专项公益创投项目,资助为老服务创新项目263个,并将85.5%的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89%的长者饭堂交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有力地鼓励和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培育了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和创新性项目,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和创新发展。

  二是加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加大政策扶持。为推动养老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2018年,制定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提出在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质和履行兜底职能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公建民营方式及运营模式,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及运营方式改革,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加大资金支持。我省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等措施,不断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是开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我省加快智慧养老建设,在珠三角各市和湛江、茂名、云浮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了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向多元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个性化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出台了《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和肇庆等9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含多机构执业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四是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广州、深圳、东莞、江门列入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城市。截至目前,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共222家,其中,养老机构办医疗机构170家,医疗机构办养老机构52家;有157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其中126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1543家养老机构可提供医疗服务,91.6%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95.6%的医疗机构建立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全省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9315家,为475万老年人提供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建立了2.2万张家庭病床。

  下一步,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政策,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又快又好发展。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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