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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3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20-04-26 16:12:5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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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346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潘文捷代表提出了关于推动打击非法代孕立法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把配合打击非法代孕工作与城乡社区治理、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相结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动。

  一、加强村(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

  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属的计划生育等专业委员会,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一是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各地村(居)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在社区层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免费提供孕产妇保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及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动态信息采集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居)民树立正确、科学的生育观念。二是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2019年5月,出台《关于印发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坚持合法合规、发扬民主、价值引领、问题导向等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推动全省全面修订村规民约,2019年60%以上村(居)已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工作。三是加强村(居)民自我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协商议事平台建设,推进村(居)民议事协商标准化建设,建立议事协商试点示范平台,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村(居)民协商议事和自我监督作用。

  二、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鼓励相关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承接与业务范围相符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服务。

  下一步,我厅继续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切实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到2020年年底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全覆盖。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积极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合法登记或备案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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