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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2022-04-29 16:17:2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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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1年相比,2022年全省四类地区城镇和农村最低低保标准增幅分别不低于3.5%和5%。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125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1001元/人月,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883元/人月,汕头、韶关、河源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28元/人月、农村为579元/人月。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悉,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36.2万人,其中城镇14.9万人,农村121.3万人。



  此外,省民政厅同步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同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省民政厅要求,2022年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据悉,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1.6万人,其中农村19.6万人,城镇2万人。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类别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适用地区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一类

1125

863

673

广州市、深圳市

二类

1001

698

585

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三类

883

660

500

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

四类

828

579

653

30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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