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琼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在法律层面对中国特色的社区慈善活动作了认可,并为社区慈善的广泛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社区慈善发展共识快速凝聚、实践遍地开花、法规政策日益丰盈、理论研究结合实践行动渐成趋势。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九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开启了有组织的社区慈善发展新篇章。
社区慈善,必将成为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热土。
共识快速凝聚
近年来,随着社区慈善实践的深入,各界逐渐形成对社区慈善价值与意义的共识。
首先,社区慈善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根基所在,极大地体现了中华民族邻里互助、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发展好社区慈善,可以为中国慈善提供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更健全的社会机制,是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其次,社区慈善是社会治理与慈善事业在基层的融合,不仅畅通了社会成员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途径,培养塑造了居民公共精神,还有助于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基层治理格局,提升社会团结和凝聚力,为国家治理稳定根基。社区慈善,应有可为。
实践遍地开花
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许多地方对社区慈善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社区慈善和基层治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整体上看,目前社区慈善载体多元,既有专门的实体慈善组织,如2018年前后兴起的社区基金会;也有汇集社区资源的蓄水池,如近年来广泛推开的社区慈善基金;有社区资源流转载体,如推陈出新的慈善超市;也有社区服务载体,如社工服务站和志愿服务站等。
社区慈善的运行模式多样,有社区需求内生型、外部资源驱动型、政府政策推动型和混合发展型等。社区需求内生型的核心问题来源于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但在具体实践中,执行效果易受从事慈善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等因素影响;外部资源驱动型模式运行中,企业或公益慈善组织能为社区带来外部资源和专业服务,但面临如何有效平衡各利益相关方诉求与获得社区成员信任支持的问题;政府政策驱动型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各级政府对社区慈善的期望与谋划,行动快、覆盖面广,但在项目可持续性、服务质量和成效把控等方面存在挑战。
目前,越来越多的社区慈善呈现出混合发展的形态,即政府政策引导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助力、社区社会组织联动、社区居民和企业商户参与,走出了一条“政策介入—行业响应—社区行动”的中国路径。社区慈善,已有所为。
相关法规政策渐成体系
从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展时间线来看,社区慈善作为一个政策概念,较早出现在2015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中。2016年的慈善法为社区慈善提供实施依据后,许多地方进行了探索创新实践,并陆续在法规政策中加以促进和规范,如《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和《上海市慈善条例》就较早地对社区慈善作出专门规定。2017年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2023年12月,新修改的慈善法专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同时,对社区慈善相关的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的设立与财产管理、慈善活动的规范和促进等诸多要素作出要求和规范。202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至此,社区慈善发展需要的人财物、组织、服务、机制等重要因素一一得到明确。社区慈善,必有作为。
理论和实践相互照亮
在共识的集聚、法规政策矩阵的形成、政府的重视、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基层普遍实践的同时,对社区慈善目的、机制、中国路径等议题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并与实践相互推动,兴起了学界、政界与实务界一波又一波合作共助的浪潮。
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上海、广东深圳、四川成都等地开始了以社区基金会为载体的社区慈善实践;2020年起,由湖北武汉生发的“五社联动”散点全国;2021年年末,基于全国七个省市实践的《中国社区慈善发展报告》引发业界热议,并推动社区慈善论证入法;2023年,社区慈善实验启动全国试点;2024年,社区成为基层治理的一片热土,社区公益、社区慈善、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公益+志愿者”等成为热词。这些行动的背后,是理论研究、政府决策、公益慈善专业服务的合力。社区慈善,大有可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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