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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后悔直播打赏,钱能追回吗?

2024-08-05 15:06:10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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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喜欢刷手机看直播。一些主播利用话语诱导、提供好处、营造“人设”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对其进行打赏,一些老人日常省吃俭用,直播打赏挥金如土,掉进网络主播的温柔陷阱而不能自拔,白白掏空了养老钱。本期摘编一个“要求主播退还直播打赏钱”的判例,提示老年人观看直播理性打赏,三思而行、切勿沉迷,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1.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男,1959年生。张某在2020年6月通过直播平台认识被告黄某,并对其进行打赏。黄某见到张某出手大方,遂主动联系他并加了微信好友。张某妻子知道他的大额打赏行为后,两人发生矛盾。黄某了解这一情况后对张某表示,其妻子配不上他,而她自己愿意嫁给他。二人之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黄某为表示亲近和获取更多的打赏,在2021年11月与张某见了面。从2020年6月到2022年6月,张某一共为黄某充值打赏超过400万元。现张某认为黄某以做情人为由欺骗他为其打赏充值,其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返还。张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向其返还200万元。

  2.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3.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并观看直播,张某与平台公司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性质比照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张某的充值行为,应理解为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被告黄某是在平台注册的主播,根据与平台签署的协议,使用平台的技术和用户资源,从粉丝处获得打赏礼物并以此作为获得收益的结算依据。基于主播对其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和其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故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之间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应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关于打赏金额,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他除给被告黄某打赏了217.80万元,还给其他的主播也打赏了礼物,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充值的礼物全部用于打赏给黄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对于自身通过直播打赏方式满足追求对象欲望的消费行为,理应有清晰的认知以及对其行为后果有充分的判断。张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黄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对张某要求黄某退还其消费款项不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判例进行摘编)

  ■ 延伸阅读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教授彭华茂认为,一些针对老年人的直播满足了他们的情感需求,从而获得了老年人的关注和互动甚至是打赏,反映了老年人需要精神寄托的紧迫现实。建议子女和家人要多关心、多陪伴老年人,带领老年人发展有益于身心的业余爱好;政府和社会也应共同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社会关系和支持网络。

  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看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实施打赏行为。但网络直播及营销活动确实导致了冲动性消费及非理性打赏,在没有完善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建议直播平台对判断能力弱、认知能力衰退的老年人设置相应的打赏金追回机制。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直播话术不能归为欺诈,但虚构事实、歪曲事实,然后去诱导打赏则可能构成欺诈。通过欺诈的方式诱使粉丝去打赏,这种打赏就是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在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看来,一般情况下,老年人打赏行为不宜轻易认定无效,只有在确实存在被诱导、误导影响且老年人对打赏操作本身后果无准确认知背景下,才宜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由于老年人对智能手机或电脑的使用能力较差,不排除部分操作行为虽然是老年人自己实施,但其主观上是在被诱导、误导影响下实施的,其对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不准确认知,甚至对特定操作行为可能产生财产转移支付没有准确认知和判断,此时应给老年人设置申请退款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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