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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2024-08-02 15:51:2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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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处的职责:

  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参与拟订全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简介:

  一、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临时救助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等规定,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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