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授权,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省民政厅在2019年9月2日-9月9日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三款,应当以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执行。并根据实际每年提高标准,也不可增加公民义务和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九十六条第四项、五项。且在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建议人认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三款不能适用。至于低保标准根据每年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公布低保标准执行。可以列入意见稿,低保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每年及时公布为标准。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第十九条结合省财政厅等其他单位反馈意见一并修改。该条表述改为:“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确定人均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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