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广东省民政厅起草,为保证办法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9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2位公众提交的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公众意见:
1.建议将《告知承诺办法》第九条“后续监管”中“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修改为“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实地检查中需要对专用设备、工具清单、工作场所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实地核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2.建议将《告知承诺办法》第九条“后续监管”中“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抽查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跨部门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3.建议将《告知承诺办法》第九条“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修改为“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或按照管理权限将有关线索移交至有权处理部门”。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4.第五条【申请告知】“可以前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民政部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建议修改为“需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民政部门”)或所在地的市级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可采取窗口提交材料、网上办理、信函、传真等方式。”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5.附件4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的最后一页“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对于自己所填的信息以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承诺,并非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承诺,为何需要行政审批机关盖章,建议删除“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告知承诺书》处理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承诺外,还有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告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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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