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广东省民政厅起草,为保证办法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19年1月16日至30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2位公众提交的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公众意见一:
(一)对《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1.第六条“且参选当年仍在岗”,建议不写明。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领军人才参评须由单位推荐,因此须在岗,且只有在岗才能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
2.第七条“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学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遴选”是否有原则外情况。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删除“原则上”的表述。
3.第八条(一)“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单位、专业及社会的关系”建议修改为“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修改为“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
4.第八条(二)“持有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8年,且在广东服务累计不少于5年”,建议8年的门槛可以略降低到7年或者6年,当然对年份更长的可以作为加分项。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对服务年限的要求宜长不宜短,以体现领军人才对行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5.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建议各层级加上公示程序,保障到省厅的名单均是已经经公示过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再进行公示。
6.删除第二十条“对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且作用发挥较好的不超过8名领军人才,由省民政厅审定并公示后,给予每人10万元(税前)奖励,每人累计获得奖励次数不得超过5次”的表述。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鼓励已获评的领军人才继续在行业发挥积极作用。
7.第十九条“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当年由省民政厅给予10万元(税前)奖励”,建议增加以下内容:10万元(税前)奖励分两年或者一年按月发放。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奖励发放金额及方式已经有关部门认可。
(二)对《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1.第六条(二):“广东省范围内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负责执行的个案、小组或社区工作案例”修改为:“……的个案、小组、社区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创新服务案例。”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社会服务创新案例的概念不明晰,难以界定。
2.第十六条:“……用于激励获奖案例负责人”修改为:“用于奖励案例负责人或者负责团队”。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意见二:
对《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1.建议“每次评选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个优秀案例”修改为“每次评选优秀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2.第六条:(1)建议对参加赛事的申报主体和申报作品分别做条件要求,各撰写一个章节;(2)建议将“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对象应具有以下条件”修改为“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参赛主体应具有以下条件”;(3)对参赛主体增加社工职业伦理条件要求;(4)“广东省范围内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负责执行的个案、小组或社区工作案例”修改为“广东省范围内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5)增加“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参赛作品应具有以下条件:一是案例有效真实;二是案例具有示范性;三是案例中的理论模式工作方法具有可推广性;四是案例具有创新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评选并非比赛,不宜改为“参赛主体”。
3.建议将“申报人应于案例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例总结报告》及撰写完整的案例文章”修改为“申报人应于案例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例总结报告》,1个月内撰写完整的案例文章”。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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