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111号)拟废止,《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粤民事〔2012〕20号)拟到期失效。为保证废止、宣布失效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18年7月3日至7月18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民政厅拟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111号)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粤民事〔2012〕20号)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收到1条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1.收到的意见内容:
“省教育厅关于废止校友会登记管理文件,现提以下意见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3〕164号),建议在废止的同时公布新的政策文件,或者对原文件进行修订,以作为今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在新制订或修订的文件中,有无可能限定为:按照母校属地省份管理的原则,申请登记成立校友会,应向母校所在省(市)申请登记。
三、若允许省外学校到我省申请登记成立校友会,一定要设立限制范围,原来的211工程也好,现在的“双一流”大学也好,必须要有一个范围。因为官方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国普通高校共计2914所。如果不限定范围,理论上这些学校都有校友在广东,都可以在广东申请设立校友会,那样的话我们将不堪重负!敬请考虑政策的衔接以及后续的操作实施!谢谢!”
2.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校友会不在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范畴,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校友会属于众多社会组织的一类,在尚无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前提下,不宜区别对待,暂不单独对校友会登记出台新文件。对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等”,社会曾有对其视为歧视性条款的相关质疑,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以及目前法规政策,如对校友会设置设立限定范围,很难找到相关依据。
二、目前,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意见》第五大点“(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要求,加强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根据《意见》第五大点:“(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对此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以上规定,设置审查标准或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对社会组织成立必要性和代表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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