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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在试点地区的具体执行中,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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