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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属二婚,与前夫曾生育两名子女,离婚后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前夫,女方和现任丈夫一直未生育,想领养现任丈夫姐姐的孩子,请问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吗?

2022-02-10 16:35:2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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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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