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儿童工作

民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2021-11-01 09:02:26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456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