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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是否可以随意开拆、查阅、毁弃?

2021-09-01 10:58:2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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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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