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14 14:56:52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矿管函〔2019〕1571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有关核查专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18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随机抽查矿业权。4月份省厅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上,按不低于全省已公示年度信息的勘查项目和开采矿山总数的5%随机摇号确定的抽查项目和矿山抽查结果已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附1)。

    (二)往年异常名录。20162017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至今仍未移出的项目和矿山(附2

    (三)当年异常名录。2018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公示年度信息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项目和矿山(附3)。

    (四)专项抽查矿业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抽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五)举报情况。社会公众举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矿业权人已公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内容是否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等情况。

    (一)探矿权。重点检查探矿权人公示的基本信息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履行义务信息中登记勘查矿种和实际勘查矿种是否相符,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当年计划投资、当年实际勘查投资情况和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资情况,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完成相应的勘查进度,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情况,是否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到位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和欠缴情况,当年勘查投资及资金分项核算情况,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情况,社会举报等情况。

    (二)采矿权。重点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历年欠缴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法定费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到位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人员组成

(一)核查时间。20195月至930日。具体实地检查时间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安排确定。

(二)人员组成。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时,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省厅发布的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不少于三人的核查人员,原则上实地核查组由1名矿政管理人员和不少于2名核查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要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聘任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抽查专家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函〔20171152号)公布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检查工作有关事宜

(一)厅委托实地核查矿业权。省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涉及抽查范围第(一)、(二)和第(三)类中被省厅列入异常名录的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

(二)各地专项抽查矿业权。各地辖区内未涉及抽查范围第(一)、(二)、(三)类勘查项目和矿山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矿业秩序、信访和举报等情况按辖区内年度公示采矿权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专项抽查和实地核查工作,勘查项目各地可酌情开展专项抽查。

    (三)对异常名录的处理

1.未按时填报公示的矿业权。按国土资规〔20156号文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未按规定公示2018年度信息的矿权人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及时将其移入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提醒其履行义务。

2.地热和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已变更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且需列入异常名录的地热和矿泉水,由各地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并移入异常名录

3.信息补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从5月份开始开放信息补报功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补报相关年度信息,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4.移出异常名录程序。对异常名录中矿业权人已按规定补报公示了对应的年度信息、履行了相关义务或已落实了相关整改等而提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或因政府决定关闭、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已注销或吊销拟将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实地核查方式请各地自行登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下载被检勘查项目和矿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表》等相关资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凭证及资料、察看现场等方式,逐一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如实填写《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5),在核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扎实推进,确保核查工作按时高质量顺利完成。省厅将适时派出调研指导,对各地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二)各地要严格核查,确保成效。要认真对矿业权核查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分析矿业权人是否切实履行了义务,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切实掌握矿山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照勘查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是否达到了设计的开采回采率,是否按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和出让收益(价款),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等公示信息进行全面核查。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异常目录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对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对发现存在不按规定的开发利用方案、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等安全隐患的勘查项目和矿山,要在职责范围内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地要加强对实地核查资料的整理,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勘查项目和矿山核查资料逐一进行归档,并严格管理,确保能接受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政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业务工作能力,对轮岗到职或新入职的业务人员,要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五)各地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920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全面认真总结信息公示工作归纳汇总各地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930日前工作总结连同2018年度广东省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情况明细表》(附件42018年度广东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6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厅矿管处

联系人:聂向远,联系电话:020-83624560

电子邮箱:szrzyt_kgc@gd.gov.cn

 

附件:1.2018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随机抽查矿业权名单

          2.2016、2017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

          3.2018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未按时填报公示年度信息)

          4.实地核查矿业权人需准备的资料

 

 

 

广东省自然资源

                                      2019514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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