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05 13:14:36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实施后,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严肃追究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过错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制定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粤府令第248号文明确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和“三旧”用地审批职权委托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粤府〔2019〕16号文将粤府令第248号的委托期限进行延长,粤府令第263号、粤府令第270号扩大、调整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范围,将审批职权进一步委托相关地级市政府及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为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严肃追究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过错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监督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管委会等受托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实施的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审批事项;监管对象为受托机关及其建设用地审查部门(含“三旧”改造用地审查部门)。

  三、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一)制度规范情况

  主要内容是受委托机关是否规范行使委托的职权。包括落实审查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完善会审会议制度、规范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号章和公文稿纸等。

  (二)建设用地审批规范情况

  主要内容:一是受委托机关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暂停土地审批、暂停使用新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区域限批措施。二是受委托机关审批通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是否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前取得有审批权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并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完成办理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地或同意调整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前期程序,是否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留用地等安置措施,是否履行征地社保审核程序、落实征地社保费用;违法用地是否处理到位;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且无争议等。

  (三)“三旧”改造用地审批规范情况

  主要内容是受委托机关审批通过的“三旧”改造用地报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包括是否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上盖物占地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的建设用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县(市、区)政府是否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补偿协议并兑现补偿要求,是否按“三旧”改造违法用地政策进行处理(处罚),是否按“三旧”改造政策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是否符合范围、比例的有关规定;“三旧”改造用地是否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

  四、监督管理主要方式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年度评估,对受委托机关及其用地审查部门审批、审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惩处措施及廉政纪律要求

  对检查、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通过限期整改、报省政府暂停用地审批和报省政府收回审批权限等措施落实惩处。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审批建设用地情形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相关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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