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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06 10:52:37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厅本级开展2024年度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事项

  (一)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责任处室:利用处。

  3.检查时间:2024年7-12月。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通过信息归集实施后台式监管(有明确线 索可现场检查)。

  6.检查范围及要求:按照每年一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 抽查对象的2%-5%比例确定。检查内容为土地评估专业的评 估师执业情况、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土地估价行业协 会的履职情况。

  (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2.责任处室:修复处。

  3.检查时间:2024年7-9月。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内业核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按照随机选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的要求,对被抽查的土地复垦义务开展土地复垦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等。

  2.责任处室:测绘处。

  3.检查时间:2024年4-10 月。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经随机抽查的广东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对抽查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资质条件等监督检查。

  (四)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监管

  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2.责任处室:地信处。

  3.检查时间:2024年7-12月。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抽查、现场抽查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核实是否符合涉密数据管理相关规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责任处室:规划处。

  3.检查时间:全年。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对由我厅批准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实行批后核查全覆盖,主要核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六)海域使用权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1.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2.责任处室:海域处。

  3.检查时间:2024年10-12月。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随机抽查广东省省管项目海域使用情况,对抽查单位依法用海情况、省级审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七)地质勘查活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责任处室:地勘处。

  3.检查时间:2024年9-11月。

  4.检查对象:地质勘查单位和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内业核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按照随机选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的要求,对被抽查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八)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1.检查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2.责任处室:耕保处。

  3.检查时间:全年。

  4.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

  5.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方式。

  6.检查范围及要求:随机抽查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检查事项责任处室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拟定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检查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倒排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好省厅的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

  (二)规范检查行为。实施行政检查应当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规定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做好文书、证据等归档工作。现场检查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检查结果需要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系统的,责任处室应按要求及时录入。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的,遵照有关要求执行。

  (三)依法保障权益。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检查手段和方式,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

  (四)强化风险防控。行政检查应当对实施检查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处理,需依照《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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