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省海洋预报台:
为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提高我省应对海洋灾害的预警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自然资源部新修订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办函〔2022〕1825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意见的复函》,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地勘〔2020〕41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2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与目的
为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办函〔2022〕1825号)、《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9〕133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意见的复函》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意见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的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风暴潮、海浪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海啸灾害的观测、预警工作由国家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的海啸预警信息。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办公室)
负责协调厅领导参加行政会商,研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涉及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的核实、约稿等信息报送工作;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省直部门、厅属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沟通及时顺畅。统筹协调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管控工作。
(二)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以下简称地勘处)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期间的全省海洋灾害观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修订完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三)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地环总站)
承办厅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行政会商;承担厅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值班室(以下简称“厅海洋灾害值班室”)职能,开展信息汇交,收集省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及海洋灾害灾情险情发生等情况,负责编制海洋灾害防御日工作简报;配合厅办公室做好舆情管控等工作;协助省海洋预报台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技术会商工作;协助海洋中心开展海洋灾情统计、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四)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
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的通知》(国海预字〔2018〕32号),开展海洋灾情(风暴潮、海浪、海啸)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汇总编制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年度海洋灾害公报;协助地勘处监督指导地市开展海洋灾情统计报送等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五)省自然资源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
负责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广东省海洋预报台(以下简称海洋预报台)
负责组织各级预报机构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技术会商工作,负责发布全省海洋灾害预警报(预警报信息发布范围:厅办公室、地勘处,地环总站、海洋中心、事务中心,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提供服务咨询,转发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的海啸预警信息,参与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协助地环总站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行政会商工作。
三、应急响应启动及标准
按照影响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长,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响应级别。海洋灾害警报分为红、橙、黄、蓝四色,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启动或调整,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应急防御工作。具体启动标准如下: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2个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2.收到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海啸橙色或红色警报。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2个地级市风暴潮橙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
2.海洋预报台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收到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海啸黄色警报。
(三)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2个地级市风暴潮黄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风暴潮橙色警报。
2.海洋预报台发布近岸海域海浪橙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海洋预报台发布2个地级市风暴潮蓝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风暴潮黄色警报。
2.海洋预报台发布近岸海域海浪黄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橙色警报。
四、响应程序
(一)海洋灾害预判预警
预计将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警报时,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预判会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并将会商意见报送地勘处。
(二)提前部署
预计启动Ⅰ、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标准时,省自然资源厅向有关单位和预计受灾害影响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部署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经厅领导同意,视情向负责防御地区派出技术指导组。
(三)应急响应
1.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根据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各有关单位,抄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预计将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时,厅领导、地勘处和有关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参加自然资源部召开的海洋灾害应急视频部署会,并研究部署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工作。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地勘处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适时参加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研究决策应急响应工作。地环总站编制海洋灾害防御日工作简报,报地勘处,地勘处视情报厅领导。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组织做好海洋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指导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警报每日8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夜间加发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
当收到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影响我省海域的海啸警报时,海洋预报台直接转发海啸警报。
(4)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预报台及应急响应涉及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日向厅海洋灾害值班室(设在地环总站)报送值班及灾情信息(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上午9时前报送过去24小时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海洋中心负责海洋灾情统计报送。地环总站将值班信息编入海洋灾害防御日工作简报,报地勘处,地勘处视情报厅领导。
2.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根据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各有关单位,抄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人员每日视情参加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组织做好海洋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指导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夜间加发1期;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夜间加发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
当收到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影响我省海域的海啸警报时,海洋预报台直接转发海啸警报。
(4)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预报台及应急响应涉及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日向厅海洋灾害值班室(设在地环总站)报送值班及灾情信息(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上午9时前报送过去24小时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海洋中心负责海洋灾情统计报送。地环总站将值班信息编入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防御日工作简报,报地勘处,地勘处视情报厅领导。
3.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各有关单位,抄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组织做好海洋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
(4)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预报台及应急响应涉及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日根据实际情况向厅海洋灾害值班室(设在地环总站)报送值班及灾情信息(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上午9时前报送过去24小时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海洋中心负责海洋灾情统计报送,地环总站将值班信息编入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防御日工作简报,报地勘处。
4.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预警信息范围,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各有关单位,抄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地勘处和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如遇重大灾情,地勘处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组织做好海洋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预报台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省内相关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
(4)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预报台及应急响应涉及的沿海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日根据实际情况向厅海洋灾害值班室(设在地环总站)报送值班及灾情信息(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上午9时前报送过去24小时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海洋中心负责海洋灾情统计报送,地环总站将值班信息编入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防御日工作简报,报地勘处。
(四)应急响应终止
海洋预报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由自然资源厅发布应急响应终止的通知,发送各有关单位,抄送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信息公开
厅办公室统筹协调,地勘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现场报道和直播连线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
(六)工作总结与评估
1.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Ⅰ级和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本次应急响应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总结,并在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转厅海洋灾害值班室(设在地环总站)汇总,汇总后报厅地勘处。
2.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规定》要求,及时将海洋灾情信息转海洋中心汇总,汇总后报厅地勘处。地勘处及时整理复核,上报厅领导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五、保障措施
(一)厅相关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应当落实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责任制,明确应急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切实必要措施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二)厅相关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能力。
(三)海洋预报台、地环总站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仪器设备和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工作,坚持例行巡检和灾害来临前检查相结合,确实保障海洋观测数据及时传输共享。
(四)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1.地环总站(厅海洋灾害值班室):电话020-87795576,传真020-87641021。
2.各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1)地勘处:电话020-83620480,传真020-83625691
2)海洋中心:电话020-89623179,传真020-84492791
3)海洋预报台:电话020-84220068,传真020-84220098
六、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执行预案,并向厅备案。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需求和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
2.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
3.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4.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附录1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
附录2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
附录3
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一、风暴潮灾害
由于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二、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三、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四、近岸海域
广东省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五、近海海域
广东省海域是指北至23°39′,南至20°09′,东至117°30′,西至109°25′的南海部分海域。
附录4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广东省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千米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二)风暴潮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三)风暴潮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四)风暴潮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二、海浪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二)海浪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三)海浪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四)海浪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三、海啸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东省沿岸产生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二)海啸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东省沿岸产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三)海啸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东省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四)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东省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