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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0-10-23 16:51:29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2020年10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均已因文件本身或依据文件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二、《通知》的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结合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按照“抓关键、守红线”前提下抓放并举、疏密结合的管理思路,严格保护耕地并为基层实操留出必要空间,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方面,体现广东特色、满足实际需求。

1.结合广东农业发展实际,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用地范围。一是细化作物生产和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类型。将国家政策规定的“作物生产用地”细化为“传统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的大棚及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排水渠(沟、管)等作物生产设施用地”。将国家政策规定的“养殖生产用地”细化为“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二是明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类型。在国家政策不完全列举的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相关的“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农机农具维修、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在国家政策不完全列举的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饲料存储、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三是允许县级结合实际增加设施农业用地类型。考虑到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众多且不断发展变化,本通知只对常见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明确对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及其他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餐饮、住宿用地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在明确用地范围边界的同时为实际需求变动和基层实操留下一定的空间。

2.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限制,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一是明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二是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将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上限确定为项目用地规模的10%、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放宽至30亩。将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确定为项目用地规模的15%、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不受30亩面积上限限制。三是允许县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按以上比例和面积进行控制,因实际生产需要确需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研究确定。四是合理确定看护管理用房层数及面积限制。明确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层。

(二)在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复方面,降低用地成本、强化激励引导。

1.简化用地取得程序,降低用地成本,明确标准要求,为基层灵活实操适当“留白”。一是仅需村集体与用地主体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将原来的“三方协议”改为“两方协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备案审查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降低基层实操难度,提高用地取得效率。二是不再硬性要求编制各项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强制要求单独编制建设、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方案,可将相关内容纳入用地协议进行约定,也可由基层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大大降低了用地主体取得土地的成本。三是进一步简化用地取得程序。不再对用地申请、选址、公告、协商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仅对签订用地协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办理用地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四个关键环节作出原则性规定,细化规定由基层结合实际确定,适当进行管理“留白”。四是明确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基本判断标准。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不硬化、挖损地面或建设永久性建筑,且种植条件随时即可恢复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五是明确多层农业设施的安全生产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简化土地恢复要求,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一是不再硬性要求必须采取土地复垦方式进行土地恢复。允许基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由用地主体自行恢复或由政府组织采用复垦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进行土地恢复,进一步降低了用地取得成本,但规模较大、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项目需要采用土地复垦方式方能进行土地恢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复垦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可按规定形成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兜底落实土地恢复,按省有关规定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可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公开交易取得收益。三是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恢复费用核定及监督落实责任。回应基层及用地主体关于明确土地恢复费用测算依据的要求,规定由乡镇政府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

(三)在用途管制和执法监督方面,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

1.明确非农建设不得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一是坚持农地农用。非农建设应按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规定的可优先列入点状供地范围统筹安排。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到位后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二是明确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可不拆除。为避免反复拆建设造成浪费,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统一管理、循环利用。

2.强调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是明确了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强调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但只能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并须按规定落实补划。二是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程序。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不同意使用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确认。

3.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督责任。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职能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设施农业用地的处理口径。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对逾期未完成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改变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及擅自或变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如何加快《通知》落地实施?

(一)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各地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设施农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规范用地取得程序,并注意与国家和省的政策做好衔接,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和管理有序推进。

(二)省、市、县三级按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职能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信息汇交及上图入库,按规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督促指导辖区内历史遗留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按通知时限要求完成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省级不定期组织抽查,及时研判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苗头倾向性问题。

(三)完善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系统。省已对我省现行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全面调整优化,并将与自然资源部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实地抽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执法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相关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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