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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5-28 16:08:47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管制〔2020〕1052号 【字体: 【打印】

粤自然资管制〔2020〕1052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5号)规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建新方案根据《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62号)进行编制。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各地在根据该技术指南编制建新方案时,建新区涉及建设用地的,建新区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新区总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编制建新区方案涉及现状建设用地零星分布、难以避让等情形的,其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新区总面积的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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