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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通知

时间:2017-12-14 11:20:5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现将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对于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要求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对于生产矿山,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设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至2020年底,全省建设250个绿色矿山,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实施和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我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组织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参与制定我省绿色矿山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核,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方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绿色矿山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技术力量须包括但不限于我省矿产督察员、矿山地质环境专家等。

  (三)各矿山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创建工作

  (一)创建主体

  绿色矿山创建主体为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

  (二)创建条件

  创建我省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事故;

  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

  4.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

  (三)创建程序

  1.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向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评估报告,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设要求,按照我省绿色矿山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得分在80分以上的,经市国土主管部门会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推荐名单,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随机抽查部分矿山复核后,提出拟列入我省绿色矿山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授予“绿色矿山”牌匾,并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有关材料

  创建绿色矿山需向申报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函;

  2. 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报告(包括相关证照复印件、矿山自评打分表、绿色矿山建设图片不超过5张,与评估报告一起装订)。

  四、其他

  本通知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

  

  

  附件:1.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2.广东省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估标准

  3.广东省非金属固体矿山(采石场除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估标准

  4.广东省非金属固体矿山(采石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估标准

  5.广东省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估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附件5)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附件1)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附件4)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附件2)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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