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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 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时间:2011-03-24 15:41:5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及时充分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确保急需建设项目落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解决当前年度计划指标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摸底清查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类型,加大统筹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效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4月底前将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包括工作部署、清查的类型和数量、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概念和类型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以下简称乙地块)使用的行为(其中甲地块属于留用地或涉及土地抵押的,不能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其适用范围是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不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间的调整使用。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甲地块的情况,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分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审批,但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规费)尚未缴齐,省国土资源厅至今仍未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二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地。

  第三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已完成批后实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包括未供用地或合法收回作为建设用地储备两种情况。

  甲地块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限在同一地级以上市市域范围内。

  三、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条件

  (一)甲地块必须具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2010年12月31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包括省政府已批准但省国土资源厅未发出批复等情况);

  (二)乙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地块调整后应当做到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

  (四)权属清楚。

  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办理程序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拟定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纳入乙地块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审查意见中,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行文上报。

  对于第一、二种调整类型,乙地块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从甲地块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调整解决。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乙地块农用地转用所需计划指标通过甲地块恢复为农用地来落实,乙地块中占用耕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甲地块恢复为耕地的面积。

  乙地块涉及占用未利用地,从年度计划指标解决。乙地块中占用耕地的面积大于甲地块恢复为耕地的面积的,超出部分可从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解决。

  如乙地块与甲地块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甲乙两个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相等,则乙地块无需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仅需将乙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连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的书面材料报原办理甲地块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重新核发用地批文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允许多个批次的建设用地指标合并调整给一个地块使用或一个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开调整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块使用。其中,如果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属于一个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开调整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块使用的,在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调整,必须在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中对该地块之前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五、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材料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报批材料除按现行规定提交乙地块报批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

  (二)甲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文件)(第一种类型可不提供);

  (三)甲地块中的实施调整部分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甲地块涉及垦复的,应附甲地块垦复为农用地的确认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调整土地验收表以及垦复为农用地后的管理方案。涉及垦复为耕地的,应在垦复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垦复的耕地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甲地块垦复的耕地面积超过乙地块占用耕地面积部分,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不可再用于其他项目的占补平衡。涉及垦复为林地的,应经省林业局确认;

  (五)对第一、二种调整类型,应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甲地块仍为报批时现状地类的材料。如属已提前使用的必须落实将甲地块垦复恢复为原地类,有关要求按上述第(四)点办理;

  (六)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如属已完成征地实施但土地现状仍为报批时地类的,按上述第(五)点办理。

  (七)如甲地块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已获得合法批准手续,但土地现状图仍为报批时地类的,乙地块所涉及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落实补充。

  (八)甲地块无具体使用权人的证明。

  六、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的内容

  (一)甲地块的合法用地批文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或省政府转来省国土资源厅的呈批表的文号、时间;

  (二)甲地块的权属性质、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应说明垦复变更后的农用地地类和面积及各地级以上市国土、农业、林业(涉及林地)的验收情况;

  (三)甲地块垦复为农用地(耕地)后的管理方案。

  七、其他事项

  (一)相关规费问题

  1.对于第一种调整类型,乙地块需按现行政策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第二、三种调整类型,乙地块新增建设用地所使用的指标全部是通过已批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解决的,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乙地块新增建设用地如有部分所使用的指标是通过年度计划指标解决的,则需按现行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乙地块需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

  (二)甲地块的管理意见

  1.对于第一、二种调整类型,调整后甲地块仍为办理报批时的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再次使用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2.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甲地块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垦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垦复后作为集体农用地管理,再次使用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原批准文件的处理

  对于第一、二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原批准文件中已实施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部分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行为失效。未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部分的农转用和征收行为仍有法律效力,可作再次调整。

  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原批准文件中已实施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部分的农用地转用行为失效,征收行为仍有法律效力。未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部分的农转用和征收行为仍有法律效力,可作再次调整。

  相关处理意见在乙地块的批复中作出说明(乙地块批复文件放入甲地块的档案中存档备案)。

  (四)乙地块的批后实施问题

  乙地块经批准后,市县应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监管,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乙地块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甲地块已实施调整部分仍按上述第(三)点处理。

  (五)试行时间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两年。

  八、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用土地

  各地要充分利用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契机,全面盘活批而未供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的充分有效利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水平,科学合理报批和供应土地,切实解决“批而不供、供而不用”的浪费现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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