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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间:2013-04-05 15:28:18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厅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除外)。原由我厅颁发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管理事项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原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2012年度省级采矿权出让计划项目、原经我厅批复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以及原经我厅批准同意的委托出让的项目,涉及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其相应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调整的地热、矿泉水审批登记等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其申请材料严格按照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文的要求执行。我厅将适时组织对调整后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的,将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要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调整后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有关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数据库我厅将在近期举办的培训班上发放。原我厅审批登记发证的地热、矿泉水有关资料,各市凭单位介绍信径往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复印。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地热、矿泉水矿山企业,并做好矿山企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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