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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4-18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
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湛江市及其他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4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划大纲必须使用新一轮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基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
二、规划大纲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效益。建设用地总量要反映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生产率提高的趋势,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圈地占地。
    三、规划大纲要认真做好与城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城镇建设用地量和结构的确定要结合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厉行节约、集约,充分利用存量和低效用地。对存量和低效用地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盘整措施。
四、我省评审工作由省厅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湛江市请按照《评审办法》执行,其他地级市参照此办法编制、申报规划大纲,我省不另行制订评审办法。县(市、区)级规划修编大纲的评审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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