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和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9号)精神,开展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省厅负责甲级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2、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受理、初审、转报省厅的工作。
3、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依时参加。
二、注册范围
除
三、注册受理
1、甲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由省厅受理,测绘单位直接向省厅测绘管理处报送注册资料。
2、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测绘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申注册资料。
3、乙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资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省厅。
四、年度注册提交资料
(一)《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附件一,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按要求打印填报)。
(二) 《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三) 从事测绘活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如有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变更的,可与年度注册一并申请办理变更,并按变更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测绘资质申报系统数据光盘。
五、年度注册检查内容
(一)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9号)要求核查内容;
(二)按照我省《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07〕222号)的要求,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要与核查内容挂钩,作为注册的主要依据,在年度注册中,凡未完成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的,要首先完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年度注册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 2月-3月,测绘资质单位开展自查,并完成注册资料整理和上报;
(二)
(三)
(四)
(五)
七、年度注册要求
(一)注册标识
按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使用国家测绘局规定的统一标识,规格如下:圆形印章,直径
(二)注册工作要求
1、经市查核实,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在《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加盖注册印章;
2、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暂缓注册,并按测绘资质变更办理;
3、测绘资质单位上报的注册资料填报项目不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齐的,或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管理制度、仪器检定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予以暂缓注册,在《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加盖暂缓注册印章;
4、测绘资质单位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已不能满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厅处理;
5、测绘资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测绘行为,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厅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开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做好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二)严格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注册工作。从事注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要热情服务,树立国土资源局的良好形象。
(三)及时将本通知印发到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要做好年度注册资料填报,按期参加注册,守法诚信测绘。
4.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9号)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