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文 件
粤国土资发[2005]15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资质
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勘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现将《广东省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省厅地质勘查与环境处反映。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三个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市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体制,促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步骤
(一)总体目标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我省的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负责地对照条件和标准要求做好核定工作,保证质量,把握进度,在今年年底前圆满完成我省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单位资质的审批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7月中旬-9月上旬)
(1)7月中旬,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第6号公告,及时通知各地勘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由各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
(2)8月上旬,制定《广东省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工作方案》,呈报厅领导审定后实施。
(3)8月29-30日,举办全省地质灾害资质资质管理办法培训班,邀请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业务处室领导和三个管理办法的主办人员前来授课。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省地勘局承办。
(4)9月10日前,下发《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乙、丙级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事宜的通知》,明确我省乙、丙级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的有关事宜,部署开展地灾单位资质审批工作。
(5)9月5日前,为了保证本次地灾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评审专家组作出适当调整后,成立我省地质灾害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人员从各有关单位聘请,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有关专业人员为主,同时适当吸收有关经济和管理类的专家。
(6)9月上旬,召开地灾资质评审专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资质评审办法、标准和原则,制定检查核实方案。
第二阶段:受理申请阶段(9月下旬)
地质灾害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工作的具体流程: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批准-发证-公告。
(1)9月15日前各申报单位完成资质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2)9月19日-23日,省厅统一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申请。
第三阶段:专家组评审阶段(9月26-10月14日)
根据全省地质灾害资质申请的实际情况,由省厅统一组织专家组对资质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核定级别的建议报省厅审定。
第四阶段:办理资质审批阶段(10月中旬-10月下旬)
(1)10月17-21日,省厅对各地质灾害资质申报材料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批准的资质单位。
(2)10月24-31日,将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资质单位,省厅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厅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4)省厅将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三、质量要求
(一)资质申请表可以在省厅的门户网站下载。资质申请表必须如实、准确填写,电脑打印,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不收复印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准确、规范及其真实性出具明确的意见和承诺书。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出具《法人机构代码证》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
(四)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
(六)技术人员名册及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技术人员名册按照《资质申请表》的要求填写,技术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在编的应按照申请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在册的应按照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技术人员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主要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认定表、核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供任务书、委托书或合同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验收意见。获奖的应附具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按照《资质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同时应提供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主要仪器设备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九)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国家质量体系认证、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运行以及安全管理的情况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三份,全部电脑打印,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单独装订,其它资料统一用A4纸张、对应《资质申请表》中的人员、设备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要求整齐、清晰、美观。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粤国土资发[2005]109号文件确定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代行地质灾害资质审批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不变。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厅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单位的资质申请办法、条件标准、工作规程、申报书式样、审批结果和发证公告等全部文件资料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并对所有申报单位平等对待,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地灾资质审批条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明确资质评审和审批的各项工作责任。评审专家组的职责是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指导、核实,最终通过评审,提出资质核定级别的建议。评审专家组在工作过程中严禁向申请单位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除专家资格。审批机关按照国土资源部三个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四)加强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地灾资质审批工作的质量,在专家组核实评审的基础上,省厅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如发现申请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其地灾资质申请不予审批。
(五)落实工作经费。有关工作经费从今年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调研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评审专家组检查、核实及评审工作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