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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时间:2004-03-04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勘主管部门: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地质勘查规划》(2001-2010年),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地质勘查规划》(以下简称《地质勘查规划》)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专项规划,是我省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地及地勘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认真组织落实《地质勘查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地质勘查规划》。各地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规划》严格监督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三、《地质勘查规划》是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地质勘查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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